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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11-18 被浏览:42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

(一)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2.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三、经办程序

(一)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从自谋职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同)提出补贴申请。

2.再次申请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即可提出申请。

3.2020年补贴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补贴期限可延长一年的人员,年内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认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自谋职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金保二期系统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金保二期系统中进行确认,复核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由其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审核确认后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补贴。

3.区人社局通过金保二期系统按月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比例、补贴起止时间等信息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三)补贴资金拨付

区人社局按月汇总本区享受补贴人员和资金情况,于每月28日前在金保二期系统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核对表》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表》,报送失业保险市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市级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并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市人社局于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补贴比例调整和终止

(一)补贴比例调整和补贴终止实行联动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金保二期系统根据相关信息变化自动调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区人社局应及时查看结果、核对信息,并将变化情况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二)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享受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注销的;

2.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应当终止享受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补贴依法依规发放和资金安全。对采取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及时停发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8日。

2020年5月29日